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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评 | 员工上班打盹被开除获赔13万,公司犯了什么错?

2017-03-01 宋喜霞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

点评律师 | 宋喜霞

新闻部分内容 人民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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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,“在上班时间睡觉”系严重违纪,可解除劳动合同。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,因在上班时间“打盹五分钟”而被解除劳动合同,后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。

 

员工上班打盹被开除获赔13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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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7年9月16日,张勇(化名)进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。2015年6月18日,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,发现张勇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。6天后,公司以张勇严重违纪为由,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,张勇拒绝在解职通知书上签字。

 

据了解,2008年,该公司通过职代会制定了员工手册,其中规定,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,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,而“在上班时间睡觉”被定为严重违纪,张勇也签字确认遵守该员工手册。


张勇则表示,他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,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,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。张勇还指出,因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,采用种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。

 

同年7月2日,张勇提起劳动仲裁,向公司索赔13.94万元。公司则称,张勇违反了单位制度才被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。



律师点评
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实践中,用人单位经常依据这一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
 

在本案中,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“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纪”,该员工手册通过了职代会的民主程序,而且也由员工签字确认。



但是,一方面,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,严重违纪的行为并不必然解除劳动合同,而是“根据其轻重程序,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”;另一方面,该员工之所以在上班时间“打盹五分钟”,也是因为该用人单位实行以周为单位的倒班制,事发当日,该员工已经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,在此情况下,用人单位以该员工“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纪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该处罚未免过于严苛,故法院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应支付该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金。

 

结合本案可以看出,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,而且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民主程序,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,但是,我们仍然建议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,不仅需要关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,而且也应当考虑到规章制度的合理性。


点评律师


宋喜霞 律师

广大律师事务所 执委会委员


执业领域:主要集中在劳动法、公司法、房地产、经济诉讼与仲裁等方面。在17年的执业过程中,承办了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,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,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
联系方式:xxsong@gdlawyer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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